发布时间:
2025-03-06
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★,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、公开征集股东权利、纠纷调解、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,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★★★。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,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。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,公司应当积极配合★。
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★★、监事★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★★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(以下简称“北交所”)的相关规定,体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,客观★★★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,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★★★。
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★★★”)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(以下简称“投资者”)之间的信息沟通,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,促进公司规范、诚信运作,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★★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(试行)》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章程》)的规定★,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★★★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★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等相关规定执行;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★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《公司章程》相抵触时,按有关法律★★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执行。
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方式,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,为投资者发言、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★★★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★。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。
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★★★、监事★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,并鼓励以上人员积极参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北交所★★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、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。
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、多平台★、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,通过公司官网、新媒体平台、电话、传真★★★、电子邮箱★★★、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★★,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,采取股东大会★★、投资者说明会★★、路演★★、分析师会议、接待来访、座谈交流等方式,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。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,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★★。
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、信息披露、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★★★,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,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★★★,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,实现尊重投资者、回报投资者★、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。
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,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★。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★,公司董事长(或者总经理)、财务负责人、董事会秘书、保荐代表人(如有)应当出席说明会,会议包括下列内容:
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、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、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★,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、准确★、完整,简明清晰,通俗易懂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★★,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★★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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